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少年领袖口才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087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39656号“根威博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16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在消费者心目中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纯图形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商标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