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叶威(集团)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455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902779号“BOY及图”商标、第7725805号“新飞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伞、动物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