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米菲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奇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72207号“米菲新思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8723号“米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持有人所涉行业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其他商标资料;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米菲新思维”显著部分“米菲”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