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纸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27155号“纸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为信息科技公司,申请人已将其经营范围中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去掉,其并非商标代理机构,其注册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设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查询结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申请人企业查询结果等。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已将其经营范围中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删除。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将其经营范围中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删除,故其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