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水河县米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638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327642号“虞盛及图”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