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化紫气东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通化旺维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33106号“李家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32944号“潤家RUN JIA”商标、第12112082号“润家及图”商标、第14910040号“润家”商标、第25532436“润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知名度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5月20日。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为“李家润”,其中“家润”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潤家”、引证商标二至四显著认读汉字“润家”文字构成相同,呼叫、整体外观相近,仅认读顺序和书写形式存在差异,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中药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消毒剂;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