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奎琳鲁丹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64708号“N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107933号“nas p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转让至杰奎琳鲁丹,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