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86786号“鹿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鹿角 19486786

阅读:51226 2018-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86786号“鹿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电影作品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该电影作品中的人物的别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689494号“安特丽ANT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86786号“鹿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电影作品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该电影作品中的人物的别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689494号“安特丽ANT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仪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量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引证商标外文部分“antler”可译为“鹿角”,申请商标与引证商在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486786号“鹿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鹿角 194867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215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