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天生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海珠区领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8621028号“天天生活EVERYDAY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商号,是申请人独立设计的。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677494号“EL2 BY EVERYDAY LIVING”商标、第5443875号“天天DAYS”商标、第351280号“天天”商标、第1028581号“天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四其专用权至2017年6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纺织品毛巾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棉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天天生活”、“EVERYDAY LIVING”以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