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621028号“天天生活EVERYDAY LIV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天生活EVERYDAY LIVING及图 18621028

阅读:128533 2018-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天生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海珠区领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8621028号“天天生活EVERYDAY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商号,是申请人独立设计的。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677494号“EL2 BY EVER…

  申请人:天天生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海珠区领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8621028号“天天生活EVERYDAY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商号,是申请人独立设计的。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677494号“EL2 BY EVERYDAY LIVING”商标、第5443875号“天天DAYS”商标、第351280号“天天”商标、第1028581号“天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四其专用权至2017年6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纺织品毛巾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棉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天天生活”、“EVERYDAY LIVING”以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621028号“天天生活EVERYDAY LIV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天生活EVERYDAY LIVING及图 186210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211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