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亿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529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62242号“BALENO及图”商标、第3206516号“班尼路Baleno及图”商标、第15228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被依法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为图形商标,二者的图形在指代事物、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