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维尔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77302号“购在指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506207号“购在指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商标局裁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基本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