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13398号“白色童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6277045号“白色童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长期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其明知“白色童话”是申请人的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注册了,其主观恶意明显。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磋商商标转让事宜,若协商不成,申请人将采取如异议、无效宣告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望等待。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29230号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至我委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向商标局提出相关的转让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白色童话”构成,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