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11031号“车品小屋 Car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名义和地址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83131号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