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AVAS DEL CASTILLO DE PERELADA,S.A.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86808号“PERELA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39722号经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32178号异议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