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造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37611号“运力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37926号“运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查,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已并存。申请商标已经由申请人投入实际使用中,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版权证书;类似情形商标的详细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证书;使用的承运合同;使用的发票;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相关网络报道、其他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网络服务器的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托管计算机站(网站)”部分服务上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