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5901号“QQ同步助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74744号“淘店通”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