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2309号“海澜马文化博物馆HEILANHORSECULTUREMUSE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08276号“海澜飞马”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9582346号“海澜飞马”商标(引证商标二)为关联企业,已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且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资料、商标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