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合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35184号“易阳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商标局引证的第6162432号“易阳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易阳指”与引证商标文字“易阳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