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金金采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6083号“金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63757号“金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公司介绍;商标注册证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由商标局决定不予撤销,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金采”与引证商标文字“金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