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16936号“肠伴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肠伴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肠伴益”指定使用在乳清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具有对肠道有益的功能,进而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