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慧境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71613号“智慧境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12131号“智慧世界smart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智慧境界”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智慧世界”均由四个汉字构成,仅相差一字,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整体含义区别不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