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彩英
委托代理人:嘉兴创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08689号“东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46420号“东兴DONG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目前无证据证明“东兴”两字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