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荷瑞会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0172号“EC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668803号“ECO LIFE GOOD WHEN ITS 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86128号“ECOBRAN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118163“易车网 E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指向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品牌展会的简介;2.申请人开展的申请商标品牌展会的内容;3.报纸期刊、网络媒体及新闻媒体对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品牌展会的报道资料及视频;4.申请商标百度推广的网页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无效商标,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ECOTECH”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文字“ECO”、引证商标二“ECOBRAND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具有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