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顺县西沟龙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7882号“西沟龙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210221号“博格达及图”商标、第10085133号“Sintalon及图”商标、第7043239号“LONG LINE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有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