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国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0748号“西北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87732号“西北狼及图”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