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一庵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07743号“一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创意性设计而成的,具有自己的独特设计含义,具有显著性。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一庵”,其中“庵”字有“佛寺(多指尼姑住的)”等含义(《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9页),因此,申请商标易被理解为宗教场所名称,将其作为商业标志注册使用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情感,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判定是否构成《商标法》上述条款的判断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