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品行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38573号“品行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05143号“品得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理由通知书中除申请人所述的引证商标二以外,还引证了第6564653号“品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见第1582期《商标公告》)。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海菜”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为“品行天下”,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鱼制食品、腌制蔬菜”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肉”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