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嘉霖动力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大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4879号“Greenmo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369789号“格仑特GREEN.tec及图”商标、第6076458号“青春绿卡green及图”商标、第7329366号“绿致 特力屋Green及图”商标、第7732910号“格仑特GREEN.tec及图”商标、第11341891号“奥戈瑞GREEN及图”商标、第17616838号“格仑特GREEN.tec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