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佑祥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04595号“Secret Gar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544766号“SECRET GARDE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满一年。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690870号“秘密花园 SECRET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825499号“SECRET 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690538号“魔法森林 秘密花园 2 ENCHANTED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经初审驳回,未提复审申请。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990202号“蔻绮的神秘花园 COOKIE'S Secret Garde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19770号“又莉 YOWLI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合作经营协议及产品图片。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自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满一年。
2、引证商标二虽然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但商标局已对该案做出决定,依法对该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出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见第1581期《商标公告》)。
4、引证商标四于2017年2月16日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10004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5、引证商标五、六在商标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已丧失注册商标或在先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ecret Garden”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部分文字“COOKIE'S Secret Garden”之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