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州市乌法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柳州市集智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215132号“土医黑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土医黑法”具有自己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本身没有直接关联。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土医黑法”构成,指定使用在“补药;止痛药”等复审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治疗方法、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