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1794号“M&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G 4001794

阅读:89829 2018-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迈格电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恒信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太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4001794号“M&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977号决定,于2017年05月2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迈格电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恒信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太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4001794号“M&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977号决定,于2017年05月2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深圳市迈格电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3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上海太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由申请人使用在核准注册的电池充电器、计算机周边设备、蓄电池、电池充电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等产品上,申请人提交的由申请人客户深圳市亚杰工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发票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应有在商业活动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深圳市亚杰工贸有限公司信息;2.深圳市增值税普通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实际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3.产品买卖合同。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4月6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报警器、电栅栏、蓄电池等商品上。2016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第9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深圳市亚杰工贸有限公司的登记情况;证据2中的销售方并非复审商标所有人或被授权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无发票等实际履行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指定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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