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市斯菲诺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0026号“SFE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34933号“SFENG”商标、第13857732号“顺峰SFENG”商标、第11487904号“Sren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然取得并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芯片(集成电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芯片(集成电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印刷电路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SFENO”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拉丁字母组合“SFENO”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拉丁字母组合“SFENG”在拉丁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