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碧兴世茂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40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074763号“Yong Meng甬梦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9734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构成元素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米、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