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礼赏(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冠和权(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54781号“优礼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85261号“优礼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与申请人系母子公司关系,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引证商标权利人完全同意申请人在第39类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并使用本案申请商标。目前引证商标权利人正准备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等待申请人提交该同意书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等资料,引证商标仍享有在先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旅行陪伴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输、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优礼赏”,二者已构成相同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