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EARSON EDUCATION SOUTH ASIA PTE.LTD.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9167号“H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897177号“H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多年,已获得极高的知名度,且从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领域有所不同,二者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百度百科上关于申请商标“HND”品牌教育的介绍;申请人关联公司爱德思有限公司(Edexcel Limited)出具的《宣誓书》及其中文翻译;申请人母公司官方网站中心列表;以“HIGHER NATIONAL DIPLOMA”或“BTEC HND”为关键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到的2004至2017年的资料及公证书;互联网上关于申请人BTEC HND课程的报道;引证商标所有人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