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德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41813号“SUMYEA 100% natur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UMYEA 100% natural及图”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23667号“宜园之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99586号“DT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617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