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国际科技会议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7392号“COO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012419号“潮汕 大潮網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有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