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81015号“汉塔 HAN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汉塔 HANTA及图 20481015

阅读:106678 2018-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吴江市汉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红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1015号“汉塔 HAN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180399号图形商标、第19…

  申请人:吴江市汉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红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1015号“汉塔 HAN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180399号图形商标、第19934527号图形商标、第719836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设计理念、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已为消费者熟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纺织品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合同;申请商标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申请人所获资质荣誉;销售合同。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除引证了引证商标一外,尚引证了第14493075号“聚财富 JUCAIF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项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元素构成及整体外观方面有区别,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纺织品测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81015号“汉塔 HAN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汉塔 HANTA及图 204810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1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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