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81015号“汉塔 HAN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汉塔 HANTA及图 20481015

阅读:78033 2018-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吴江市汉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红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1015号“汉塔 HAN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纸张处理、皮革修整”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198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设计理念、整…

  申请人:吴江市汉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红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1015号“汉塔 HAN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纸张处理、皮革修整”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198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设计理念、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已为消费者熟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纺织品精加工、织物防水处理、纺织品耐火处理、服装防皱处理、纺织品染色、纺织品化学处理、纺织品防蛀处理、布料预缩处理、布匹漂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合同;申请商标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申请人所获资质荣誉;销售合同。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除引证了引证商标一外,尚引证了第10013303号“宝安再生资源 RECYCLED MATERIAL及图”商标、第10004874号图形商标、第1019300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纸张处理、皮革修整”服务项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方面有区别,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在“纺织品精加工、织物防水处理、纺织品耐火处理、服装防皱处理、纺织品染色、纺织品化学处理、纺织品防蛀处理、布料预缩处理、布匹漂洗”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81015号“汉塔 HAN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汉塔 HANTA及图 204810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1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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