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江市汉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红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1015号“汉塔 HAN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纸张处理、皮革修整”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198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设计理念、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已为消费者熟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纺织品精加工、织物防水处理、纺织品耐火处理、服装防皱处理、纺织品染色、纺织品化学处理、纺织品防蛀处理、布料预缩处理、布匹漂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合同;申请商标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申请人所获资质荣誉;销售合同。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除引证了引证商标一外,尚引证了第10013303号“宝安再生资源 RECYCLED MATERIAL及图”商标、第10004874号图形商标、第1019300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纸张处理、皮革修整”服务项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方面有区别,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在“纺织品精加工、织物防水处理、纺织品耐火处理、服装防皱处理、纺织品染色、纺织品化学处理、纺织品防蛀处理、布料预缩处理、布匹漂洗”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