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七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93177号“七禾 7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14617771号“七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所有人为同一公司,2016年5月11日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义七禾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现申请人名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8977号“H.E. HOMINI EMERI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04567号“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商标构成、读音呼叫上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