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随心而动花式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正(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1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使用于第35类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标识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并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产生误认,其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