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25730号“方大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096618号“方大同胡辣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