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司爱龙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5162号“同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19127889号“同一太极ONENESS TAI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呼叫上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申请中由我委于2017年12月4日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的驳回复审结论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委对其结果的生效与否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