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琼•维尼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91235号“CO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G1009394号“C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且两商标均已在欧洲、美国地区获准注册,允许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服务;酒吧服务;备办宴席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快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吧服务;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