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民俗旅游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501087号“午家店百里山水画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94173号“艳阳度假 SUN HOLID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两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