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倍力动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89815号“RU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17157054号“RUSH81及图”商标、第17157105号“RUSH87及图”商标、第17157203号“RUSH FOOT及图”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