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润兰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兴市昄大乡西坞诚信油茶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因第4811831号“金中牌JIN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0895号决定,于2017年03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商标局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公司简介及照片;
2、备案本复印件1张、出口货物报检证明清单原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报检单复印件4张;
3、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证书原件4份;
4、购销货合同4份;
5、印刷订购合同2份;
6、金中牌芝麻油产品图片4张及包装纸原件2张。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注册公告日期为2008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6年5月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于2017年1月19日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向我委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商标。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2013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具体到本案,证据1-5中的内容所涉及的主体均为江门市新会区大泽粮油干果加工厂,并非申请人,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粮油干果加工厂之间的授权、许可、关联关系,故我委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证据6产品图片及包装纸原件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故上述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食用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