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蕲春天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79335号“学生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学生赚系申请人独自研发并推广的软件系统,获得广泛市场认可,识别性和显著性有所提高。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学生赚软件著作权证书、合作合同等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学生赚”,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整体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