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中之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4722号“中之桥国际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12032号“中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1660380号“江南慢村 中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2、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3、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及发票。
我委认为,“国际物流”指定使用在河运、货运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中之桥”,该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中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容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旅行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运输、观光旅游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